亞泰集團:吉林秉責律師事務所關于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吉林秉責律師事務所 關于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致: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接受吉林亞泰(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泰集團”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 席亞泰集團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委派張曉蕙律師、李宗毅律師出席本 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會議的 召開程序進行審核見證。 亞泰集團已向本所承諾:其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所作的陳述和 說明均是真實、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響本法 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并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同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并對 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按照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亞泰集團本次臨 時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亞泰集團2020年第十八次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公司 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決定于2020年12月28日召 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亞泰集團已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 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了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 告通知,通知詳細列明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召開時間、 召開地點、會議方式、出席對象、審議事項、股權登記辦法、表決方 式等事項。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網絡 投票系統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系統,通過該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 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為2020年12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 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現場會議時間為2020年12月28日14點?,F場會議在亞泰集團 總部七樓多功能廳召開,由董事長宋尚龍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審議內容等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所披露的內容一致。 經見證,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 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亞泰集團《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為2020年12月21日,出席對象 為截止2020年12月21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亞泰集團的全體股東或其授權代理 人。 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及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 東代理人共計28人,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共計1,222,313,231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7.62 %。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共計9人,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共計407,417,161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54%;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投票的股東共計19人,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814,896,07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5.08%。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經見證,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以 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了逐項表決,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進行了現場計票、監票。 (二)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束后,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 向亞泰集團提供本次網絡投票的投票總數的統計數,并由該公司對其 真實性負責。 (三)本次股東大會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四)經本所律師查驗,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均經合法 表決通過。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 董事簽名存檔。 本次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為吉林亞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亞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分 別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2.關于繼續為吉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長春農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銀團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3、關于以公司持有的吉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為吉林大 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 提供擔保的議案; 4.關于以公司持有的吉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為吉林亞 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上海浦東發展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5.關于以公司持有的蘭海泉洲水城(天津)發展有限公司股權為吉 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 銀團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6.關于亞泰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繼續以持有的吉林亞泰永安堂藥業 有限公司股權、吉林亞泰水泥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吉林亞泰明城水泥有 限公司股權為公司在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的流動資金借款提 供擔保的議案; 7.關于吉林亞泰水泥有限公司為公司在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的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的的議案; 8.關于吉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泰集團長春建材有限公 司分別繼續使用公司在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綜合授 信并由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9.關于繼續為蘭海泉洲水城(天津)發展有限公司在渤海國際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信托貸款延期提供擔保的議案; 10.關于為吉林亞泰集團水泥銷售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的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擔保的議案; 11.關于為吉林大藥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經現場見證,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表決 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 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亞泰集團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召集召開程序合法有效,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合法有效,相關議案的審議及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 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下接簽字頁]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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